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扎西、罗群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3328民初1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28民初177号
  • 案件名称

    扎西、罗群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甘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扎西;罗群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3328民初177号原告:扎西,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白玉县。被告:罗群,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原告扎西与被告罗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扎西、被告罗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扎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劳务工资8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搬运材料,搬完之日被告便支付工资。2021年4月12日,原告按约定将建筑材料钢筋搬运至被告指定地点甘孜县白利寺,履行了约定的劳动义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被告一直找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全额支付所拖欠的劳务费用8400元。罗群承认扎西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扎西劳务费共计人民币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罗群负担(已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牟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