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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株洲玖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5民初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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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5民初565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株洲玖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炎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株洲玖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5民初565号原告: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盛建雄,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助兴,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全,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株洲玖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法定代表人:梁义诚。原告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玖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7.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泰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余 勤书 记 员 王 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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