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国裕、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73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7361号
  • 案件名称

    何国裕、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何国裕;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利东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7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国裕,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省建设厅办公楼901-904号。法定代表人:侯兴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丽,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利东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回龙大道8号2栋-1层1号、2号、3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国裕因与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亘公司)、四川利东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何国裕本案基于与乾亘公司的内部承包协议主张退还多收的管理费,二审中乾亘公司也认可案涉工程由何国裕挂靠施工,故在存在两份内部承包协议的情况下首先应认定双方按哪一份承包协议履行,以确定双方结算标准,但一审判决在分别列明两个承包协议的内容外未作出认定。同时,对何国裕与乾亘公司争议的通过双流泓达建材经营部、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给何国裕的具体金额也未认定。另外,二审中乾亘公司认可胡惠彬系原法定代表人胡良英的女儿,胡惠彬又系乾亘公司委托收款的双流泓达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胡惠彬个人收款性质的认定涉及胡惠彬的合法权益,故本案应追加其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通知参加诉讼属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国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3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卫敏审判员  夏 伟审判员  李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