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3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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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3414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3414号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阳光新城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汪希波,该公司经理。210621195601031512。被告:房波,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房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金丹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郭寒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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