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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小秀、唐艳权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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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630号
  • 案件名称

    孟小秀、唐艳权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孟小秀;唐艳权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孟小秀,女,1972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艳权,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孟小秀与唐艳权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24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艳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孟小秀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艳权支付赔偿金468184.0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唐艳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其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奉远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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