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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7民初5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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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7民初5232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赵征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7民初5232号原告: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1区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78558637G。法定代表人:梁登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真,女,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征,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公司)与被告赵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娟、黄淑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征支付平谷区xx室2014-2020年7个供暖季的供暖费17168.13元;2.判令赵征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付款日应付款额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事实与理由:华晟公司从2014年11月15日起开始负责金平北路xx号院的供暖工作。根据北京市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涉案小区供暖费按照30元/平方米收取,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16.79平方米。2015、2016年2个供暖季,镇、村补贴供暖费后,被告应按9.5元/平方米交纳2个供暖季供暖费2219.01元(116.79㎡*9.5元*2季);2014至2015、2017至2018年2个供暖季,镇补贴供暖费后,赵征应按19元/平方米交纳2个供暖季供暖费4438.02元(116.79㎡*19元*2季);2018、2019、2020年3个供暖季,村、镇不补贴供暖费,被告应按30元/平方米交纳3个供暖季供暖费10511.10元(116.79㎡*30元*3季)。赵征居住的金平北路xx室房屋,应该交纳7个供暖季供暖费17168.13元。华晟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赵征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5日始,华晟公司负责平谷区马坊镇金平北路xx号院的供暖工作。赵征系平谷区马坊镇金平北路xx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16.79平方米。2015、2016年度,政府补贴后的供暖费收费标准为9.5元每平方米;2014、2017年度,补贴后的供暖费收费标准为19元每平方米;2018、2019、2020年度的供暖费的收费标准为30元每平方米。华晟公司为赵征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未交纳2014-2020年度供暖费。另查,2017年马坊镇政府为了改善供暖情况,对涉案小区室外供暖管道进行了改造;2020年对涉案小区三居室户型室内暖气管道进行清洗、更换阀门等。本院认为,华晟公司系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供热单位,赵征实际享受了供热服务,双方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己方义务。虽政府采取供暖管道改造等措施改善供暖,但并不能据此证明赵征家的供暖温度不达标。现华晟公司同意按照80%收取供暖费,对此本院不持异议。考虑到赵征非无故不交供暖费,双方应进一步加强对供暖问题的沟通及处理,故对华晟公司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赵征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供暖费13734.5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由被告赵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琳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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