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红、张靖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2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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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2285号案件名称
张小红、张靖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小红;张靖红;陈建清;王萍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228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住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2021年5月17日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2021年9月22日就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用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和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邮政银行的工资偿还案件款,直至案件款偿还完毕为止。上述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4执2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斌琦审 判 员 折宝明审 判 员周 虎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凤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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