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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敏、张鑫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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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2529号
  • 案件名称

    孙敏、张鑫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孙敏;张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2529号申请执行人: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鑫,男,1982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敏与被执行人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2807.25元及相关利息,上述金额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未实际采取,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东波审 判 员  姬中群代理审判员  高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默言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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