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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荣林、程育民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3财保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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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3财保197号
  • 案件名称

    赵荣林、程育民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漳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荣林;程育民;邯郸市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财保197号申请人:赵荣林,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程育民,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邯郸市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城东二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韩新良,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赵荣林因与被申请人程育民、邯郸市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程育民、邯郸市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中的26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荣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程育民、邯郸市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中的26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悦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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