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荣林、程育民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3财保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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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财保197号案件名称
赵荣林、程育民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荣林;程育民;邯郸市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财保197号申请人:赵荣林,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程育民,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邯郸市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城东二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韩新良,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赵荣林因与被申请人程育民、邯郸市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程育民、邯郸市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中的26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荣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程育民、邯郸市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中的26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悦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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