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韩忠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2民初8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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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民初8521号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韩忠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韩忠豪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2民初8521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椿樱苑6幢一单元6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2MA2THYNB9X(1-1)。法定代表人:沈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堂,该公司员工。被告:韩忠豪,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诉被告韩忠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路仔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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