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志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0103民初141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辽0103民初14162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志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志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03民初1416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冯超,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志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贾丽秋人民陪审员 王晓瀚人民陪审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 颖书 记 员 杨元元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段金兰、田宏武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保2114号 下一篇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韩忠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2民初85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