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芦玉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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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963号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芦玉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芦玉霞;李晋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963号申请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六2栋17层0702、1703、1704、18层、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被执行人:芦玉霞,女,1978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执行人:李晋京,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芦玉霞、李晋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4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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