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宁佳宁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初1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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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初1995号案件名称
李丽、宁佳宁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丽;宁佳宁;宁冉;刘贵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初1995号原告:李丽,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宁佳宁,女,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宁冉,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刘贵发,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原告李丽、宁佳宁、宁冉与被告刘贵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丽、宁佳宁、宁冉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5.00元,由李丽、宁佳宁、宁冉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叶洪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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