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海、孙士中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5执26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25执2646号案件名称
朱四海、孙士中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朱四海;孙士中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5执2646号申请执行人:朱四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被执行人:孙士中,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四海与被执行人孙士中劳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25执264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文生审判员 李亮群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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