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井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保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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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保823号案件名称
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井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井余;白晓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保823号申请人: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振兴中路89号。法定代表人:刘明刚,董事长。被申请人:崔井余,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被申请人:白晓艳,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井余、白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申请人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崔井余、白晓艳名下银行存款5561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井余、白晓艳名下银行存款5561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具体事项以协助执行或冻结通知书为准。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或做其他处分,出售时须经本院许可。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财产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继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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