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雅莉、刘宝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8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802号
  • 案件名称

    杨雅莉、刘宝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雅莉;刘宝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802号申请人:杨雅莉,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刘宝荣,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杨雅莉与刘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甘102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刘宝荣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杨雅莉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7466元,本息合计174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元,由被告刘宝荣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宝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刘宝荣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宝荣名下的车辆、房产、工商、存款及股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刘宝荣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后又对被执行人刘宝荣进行了悬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宝荣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雅莉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宝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雅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宝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雅莉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2执8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玉升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彧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