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二卫、邹文根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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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758号案件名称
李二卫、邹文根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二卫;邹文根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758号原告:李二卫,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邹文根,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原告李二卫与被告邹文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二卫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二卫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二卫负担。审判员 尚玉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钰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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