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万珍,石子凌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3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初348号
  • 案件名称

    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万珍,石子凌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张万珍;石子凌;类人元(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朱庆红
  • 案件缘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48号 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卉竹路2号11幢3-8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540962G。投资人:周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蓓菁,上海云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类人元(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33号-2号凤凰世纪家园9栋1层1号积玉桥街双创空间第B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QAHA1F。法定代表人:石子凌,执行董事。被告:张万珍,女,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石子凌,女,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朱庆红,女,1973年10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类人元(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万珍、石子凌、朱庆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类人元(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并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琰                                                 审  判  员    周  映                   人民陪审员    陈  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南洪会书 记 员  谭友佳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