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城步苗族自治县华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9民初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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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民初1030号案件名称
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城步苗族自治县华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城步苗族自治县华兴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9民初1030号原告: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住所地城步儒林镇人民北路58号(司法局对面)。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华兴民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县城蓝玉路段。法定代表人:漆小刚。原告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与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华兴民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以被告已申请破产重整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小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 龙代理书记员 刘昱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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