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范智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初1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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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初1895号案件名称
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范智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范智雄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8民初1895号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西路御景花园A3栋17-18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展,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范智雄,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现住新宁县。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智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贾建妹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曾 耘书 记 员 汪方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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