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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易诗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2民初3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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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民初341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易诗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诗林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2民初3417号原告:湖南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江南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580165156。法定代表人:包兴建,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琬星,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诗林,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湖南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易诗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8元,减半收取5404元,由原告湖南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良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三响书 记 员 陈思斯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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