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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克热木江·买苏木、倪丰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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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01执1030号
  • 案件名称

    艾克热木江·买苏木、倪丰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和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艾克热木江·买苏木;倪丰坤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艾克热木江·买苏木,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执行人:倪丰坤,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申请执行人艾克热木江·买苏木与被执行人倪丰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新320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判:被告倪丰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艾克热木江·买苏木支付拖欠劳务费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0元,由被告倪丰坤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艾克热木江·买苏木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被执行人身份证明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2021年7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8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之后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情况基本一致。    4、2021年8月12日,本院通过房产、不动产、工商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8月18日,本院委托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倪丰坤名下车牌号为×××号恒盛牌车辆,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回函已查封该车辆,但是未能实际控制。    6、2021年9月14日,本院委托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倪丰坤进行实地调查,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回函,经调查被执行人倪丰坤家庭属建档立卡贫困户,二级低保户,无可供执行财产。    7、2021年9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8、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25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参与分配函,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扔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0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倪丰坤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艾克热木江·买苏木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喀哈尔江·麦提如则审判员    艾斯哈尔·阿不来提审判员    穆塔力普·麦麦提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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