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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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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775号
  • 案件名称

    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薛x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75号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职员。        被告:薛x,男,1968年5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薛x交纳物业费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朴秀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文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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