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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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775号案件名称
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薛x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75号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职员。 被告:薛x,男,1968年5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薛x交纳物业费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安图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朴秀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文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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