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慧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恢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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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恢81号案件名称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慧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慧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慧玉,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本院在执行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慧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09)本明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2303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尚有欠款423032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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