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红、赵斌等何宁晟、天山区西部当代凡昔服饰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6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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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69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彦红、赵斌等何宁晟、天山区西部当代凡昔服饰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彦红;赵斌;何宁晟;天山区西部当代凡昔服饰店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彦红,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赵斌,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何宁晟,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天山区西部当代凡昔服饰店,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部当代8-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2MA799C8G1J。 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店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彦红与被执行人赵斌、何宁晟、新疆足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斌、何宁晟、新疆足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7190.23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67190.2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7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9月9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斌、何宁晟、新疆足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无银行存款。 三、我院于2021年7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何宁晟名下车牌号为×××号车辆,该辆车为已抵押,逾期未年检、查封、锁定状态。我院已于2021年9月26日轮候查封该车辆(查封机关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人民法院(2019)新0103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该辆机动车任何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机动车。 四、我院于2021年9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斌名下不动产权证号: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证明第XXXX号房产(查封机关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查封文号:(2018)新0103执保819号)。轮候查封何宁晟名下不动产权证号: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证明第XXXX号房产(查封法院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文号:(2018)新0102执2090号),新(2018)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证第0XXXX号房产(查封法院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文号:(2018)新0102执2090号)。 五、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1年9月9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赵斌、何宁晟、新疆足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何宁晟、赵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托合达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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