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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兴海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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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840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兴海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兴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84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世纪大街一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87344586W。法定代表人:张景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东鑫,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兴海,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户籍地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大连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434元、执行费7754元(未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提示、传票及送达地址确认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未提供送达地址亦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海阳执行员  孙学新执行员  张勋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一川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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