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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丽与康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486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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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486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晓丽与康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晓丽;康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48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晓丽。被执行人康科。申请执行人王晓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3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48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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