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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斯塔帕阿不来提、热合木吐拉买买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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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1699号
  • 案件名称

    米斯塔帕阿不来提、热合木吐拉买买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米斯塔帕阿不来提;热合木吐拉买买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米斯塔帕阿不来提,男,1989年01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被执行人:热合木吐拉买买提,男,1980年07月04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米斯塔帕阿不来提申请执行热合木吐拉买买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依据(2017)新2801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8305.90元,执行费2275.00元。        本院在执行米斯塔帕阿不来提与热合木吐拉买买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员依法对被执行人热合木吐拉买买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热合木吐拉买买提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土地、房产信息,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案件款158305.9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靳志勇审判员    阿斯娅麦麦提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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