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焦玉灿、张静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65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6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焦玉灿、张静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焦玉灿;张静;晋州市桃园镇周头村天宝幼儿园
  • 案件缘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玉灿,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张静,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晋州市桃园镇周头村天宝幼儿园,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郭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1833298120049。负责人:张静,园长。本院在执行焦玉灿与张静、晋州市桃园镇周头村天宝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民终7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内容:“本案按上诉人张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静负担。”本院作出的(2020)冀0183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晋州市桃园镇周头村天宝幼儿园、被告张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焦玉灿学费9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告张静、晋州市桃园镇周头村天宝幼儿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3日原告焦玉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各一份,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两次通过最高院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企业登记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0183执6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