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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春、巩玉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2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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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2086号
  • 案件名称

    李新春、巩玉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新春;巩玉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春,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巩玉生,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申请执行人李新春与被执行人巩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民初7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无法满足执行标的。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鲁HS××××号捷达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07年8月13日,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3、不动产:本院通过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4万元,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磊审判员  闫飞审判员  宋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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