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李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3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358号案件名称
冯某某、李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358号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25日。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3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与冯某某、李某某罚金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6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冯某某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罚金人民币50000元,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17482.8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36861.5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冯某某、李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向我院申报财产及履行义务。二、2021年5月14日、7月5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被执行人冯某某银行存款合计1200元,扣划后1200元已冲抵罚金。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工商、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三、2021年8月17日,委托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房地产、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冯某某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四、2021年7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7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1854344.37元,实际执行到位1200元,尚余1853144.37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 硕审判员 田季刚审判员 袁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广山、李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2民初9287号 下一篇 岳西县鑫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方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8民初2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