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山、李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2民初9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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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民初9287号案件名称
李广山、李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广山;李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2民初9287号原告:李广山,男,汉族,1955年12月2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敬,女,汉族,1986年7月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西清路1155号双清湾中心A座商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94030T。负责人:孙晓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奇,该公司员工。李广山与李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广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敬的起诉。本院认为,李广山自愿申请撤回对李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广山撤回对李敬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 判 员 韩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韩贺伟书 记 员 杜 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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