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鑫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方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8民初2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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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8民初2769号案件名称
岳西县鑫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方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岳西县鑫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方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8民初2769号原告:岳西县鑫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城南社区水口组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MA2T8RHY0Q。法定代表人:汪正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方方,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原告岳西县鑫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方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岳西县鑫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黄方方已支付手机余款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黄方方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岳西县鑫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西县鑫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黄方方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岳西县鑫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储 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柳文静书 记 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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