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洪渡、孙继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3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30号之二案件名称
崔洪渡、孙继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崔洪渡;孙继连;石永怀;李贵伟;管玉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洪渡,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孙继连,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石永怀,女,1965年7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李贵伟,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管玉春,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崔洪渡与孙继连、石永怀、李贵伟、管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孙继连、石永怀、李贵伟、管玉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孙继连、石永怀、李贵伟、管玉春名下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扣划。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3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对被执行人孙继连、石永怀、李贵伟、管玉春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管玉春名下有坐落于穆棱市福禄乡光明村,建筑面积为160.24平方米住宅房屋,该房屋已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孙继连、石永怀、李贵伟、管玉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丽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军华、杨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281号 下一篇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天希杰(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特2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