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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洪渡、孙继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3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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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3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崔洪渡、孙继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崔洪渡;孙继连;石永怀;李贵伟;管玉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洪渡,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孙继连,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石永怀,女,1965年7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李贵伟,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管玉春,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崔洪渡与孙继连、石永怀、李贵伟、管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孙继连、石永怀、李贵伟、管玉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孙继连、石永怀、李贵伟、管玉春名下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扣划。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3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对被执行人孙继连、石永怀、李贵伟、管玉春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管玉春名下有坐落于穆棱市福禄乡光明村,建筑面积为160.24平方米住宅房屋,该房屋已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孙继连、石永怀、李贵伟、管玉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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