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华、杨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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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281号案件名称
王军华、杨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军华;杨帆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华。被执行人:杨帆。申请执行人王军华与被执行人杨帆刑事退赔一案,本院作出(2019)湘102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军华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王军华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5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杨帆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沪市A股、深市A股、股转系统市场无证券账户,无车辆信息。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帆与案外人谭海珠在湖南省郴州市住宅一套。2019年8月23日本院依法拍卖了上述房产。于2021年8月10日向桂阳县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帆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军华,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杨帆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1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债务为2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债务为20000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00元,全案标的金额执行到位2094元,未执行到位17906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00元,全案标的金额执行到位2094元,未执行到位1790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军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陈天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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