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德琼、吕高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2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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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2980号案件名称
邓德琼、吕高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邓德琼;吕高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2980号原告:邓德琼,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务川县。被告:吕高锋,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贵州省务川县人,住务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琼诉被告吕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德琼于2021年9月13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德琼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德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邓德琼承担。审判员 任富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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