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书保、高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9004民初3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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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民初3680号案件名称
熊书保、高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熊书保;高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9004民初3680号原告:熊书保,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高雯,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原告熊书保与被告高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熊书保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书保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书保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熊书保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孟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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