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3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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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30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某某、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万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恢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被执行人:万某某,女,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万某某,男,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万某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83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万某某、万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某某、万某某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7日起以一年期(2020年10月)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6日起以一年期(2020年10月)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11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冻结被执行人万某某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存款偿还为由,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冻结被执行人万某某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存款偿还为由,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存款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31执恢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存瑞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 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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