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利民、刘靖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43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43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利民、刘靖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利民;刘靖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利民,男,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桂阳县。被执行人刘靖涛,男,1987年8月9日生,汉族,住桂阳县。申请执行人刘利民与被执行人刘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2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此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66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2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孟梅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