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民、刘靖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4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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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437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利民、刘靖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利民;刘靖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利民,男,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桂阳县。被执行人刘靖涛,男,1987年8月9日生,汉族,住桂阳县。申请执行人刘利民与被执行人刘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2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此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66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2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孟梅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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