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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永辉、李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02执恢3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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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02执恢30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付永辉、李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付永辉;李晖;张鹏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02执恢3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永辉,男,1981年04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执行人:李晖,女,1985年01月20出生,汉族,住许昌市恒大都市。被执行人:张鹏飞,男,1986年09月09出生,汉族,住许昌市恒大都市。本院在执行付永辉与李晖、张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286368.52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信息。3.本院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4.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伟华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李翰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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