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文义、赵明淑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恢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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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恢177号案件名称
牟文义、赵明淑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牟文义;赵明淑;赵相秀;沈阳市东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牟文义,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赵明淑,女,1969年11月16日生,朝鲜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赵相秀,男,1937年12月23日生,朝鲜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沈阳市东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黑山路8-3号。法定代表人赵相秀。申请执行人牟文义与被执行人赵明淑、赵相秀、沈阳市东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皇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140000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明淑、赵相秀、沈阳市东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牟文义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明淑、赵相秀、沈阳市东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赵明淑、赵相秀、沈阳市东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已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明淑、赵相秀、沈阳市东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明淑、赵相秀、沈阳市东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牟文义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可新审判员 张洪国审判员 刘 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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