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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芳、天津市郑荣伟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10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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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108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秀芳、天津市郑荣伟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秀芳;天津市郑荣伟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10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天津市郑荣伟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郑荣伟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刘码头村。法定代表人:张利山,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秀芳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郑荣伟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津0113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2018)津0113执2214号、(2020)津0113执恢1117号。本案在恢复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沛审判员 刘家红审判员 朱 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稼垄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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