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莲、吴长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56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56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英莲、吴长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英莲;吴长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英莲,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吴长军,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王英莲与吴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长军在穆棱市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其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执行人吴长军出资比例为100%,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请冻结被执行人吴长军在穆棱市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长军在穆棱市大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越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彦达、夏柏生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3执恢478号 下一篇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福心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7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