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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福心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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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749号
  • 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福心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福心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利镇双福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孙汇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宇卓,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福心,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升昌镇太昌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福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20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博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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