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芳、康小宏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172号案件名称
赵秀芳、康小宏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秀芳;康小宏;李萍;叶生恩;吴文举;榆林市南郊农场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172号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34GF16。法定代表人:赵鹏飞,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照伟,陕西智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陕西智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萍,女,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009033928。被告:叶生恩,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康小宏,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40119575X。被告:吴文举,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91018033X。被告:赵秀芳,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503233925。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与被告李萍、叶生恩、康小宏、吴文举、赵秀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 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负担。 审 判 员 胡援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龙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204执保475号 下一篇 何彦辉、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13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