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彦辉、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1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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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1359号案件名称
何彦辉、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何彦辉;张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1359号原告:何彦辉,女,1991年8月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被告:张明,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原告何彦辉诉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彦辉撤回被告张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彦辉负担。审 判 长 王 巍人民陪审员 林玉慧人民陪审员 孙晓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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