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龙宪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3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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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3456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龙宪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龙宪君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3456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3楼、12楼F、G、H室。负责人:陈植。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南南,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宪君,男,汉族,1971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龙宪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许媛书 记 员 闻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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