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广、杭莎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皖04民辖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民辖27号案件名称
王继广、杭莎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继广;杭莎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辖27号原告:王继广,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杭莎莎,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王继广与被告杭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王继广诉称,2020年2月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等理由向原告借款,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合计213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系其院政府购买服务性质的驾驶员,为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其院不宜审理此案,故请示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驾驶员,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以其不便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刘 瑞审判员 魏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珍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辖27号原告:王继广,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杭莎莎,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王继广与被告杭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王继广诉称,2020年2月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等理由向原告借款,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合计213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系其院政府购买服务性质的驾驶员,为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其院不宜审理此案,故请示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驾驶员,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以其不便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刘 瑞审判员 魏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珍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