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仁杰、安溪县凤城王先生茶叶商行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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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559号案件名称
黄仁杰、安溪县凤城王先生茶叶商行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黄仁杰;安溪县凤城王先生茶叶商行;勐海云福祥茶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559号原告:黄仁杰,男,199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安溪县凤城王先生茶叶商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经营者:杨燕萍被告:勐海云福祥茶业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法定代表人:郑锦原告黄仁杰诉被告安溪县凤城王先生茶叶商行、勐海云福祥茶叶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黄仁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仁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仁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仁杰负担。审 判 员 丁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牛敏书 记 员 牛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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