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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9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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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9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学、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学;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938号之一原告:刘学,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被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法定代表人:黄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学与被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何纪强于2021年9月15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刘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原告刘学已预交,应收取12200元,退还原告刘学12200元。审 判 长  张中国人民陪审员  曹 哲人民陪审员  付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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