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9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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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938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学、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学;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938号之一原告:刘学,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被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法定代表人:黄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学与被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何纪强于2021年9月15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刘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原告刘学已预交,应收取12200元,退还原告刘学12200元。审 判 长 张中国人民陪审员 曹 哲人民陪审员 付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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